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內部稽核組織
為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本公司稽核室直屬董事會,設總稽核一人擔任稽核主管,下轄稽核員二人。
本公司總稽核之任免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依據「公司治理守則」第三條與本公司人事作業權責劃分辦法,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內部稽核運作
稽核範圍:包含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情形之稽核,以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之覆核。
稽核對象:包含本公司各單位及各子公司。
稽核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與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稽核作業:
1. 每年年底前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次年度之內部稽核計劃,提報董事會通過,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2. 稽核作業分為計劃性及專案性稽核兩種。
– 計劃性稽核係指定期性、經常性之稽核;
– 專案性稽核則為不定期、因特殊目的所做之個案稽核。3. 執行內部稽核需訂定稽核程序,包括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等。
4. 稽核員執行稽核作業時,受檢單位需充分配合及協助,對要求提供之有關文件、資料,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拒絕。
稽核報告:
1. 執行稽核作業後,將稽核過程相關資訊做成稽核工作底稿,稽核結果並提出書面稽核報告,每月彙整稽核報告呈獨立董事核閱,總稽核列席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內部稽核作業執行成果。
2. 稽核報告於陳報核定後,需加以追蹤,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措施,直到完全改善為止。